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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消费券发放活动实施方案》解读
11371500MB2859353G/2020-4407488
2020-04-21 10:11:23
市商务投资促进局

《聊城市消费券发放活动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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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发行消费券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通知》(鲁商字〔202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水城惠民消费季”黄金九条的通知》工作要求,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市场回暖,保障和稳定就业,全面夺取聊城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和市大数据局牵头制定了《聊城市消费券发放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消费券发放活动。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活动目的。一是通过发放消费券的方式,增强群众的信心,消除百姓的顾虑,使大家尽快从封闭的状态中走出来,走进商场、走进超市、走进餐厅,帮助服务行业尽快恢复经营、帮助从业人员返岗就业,同企业一起共渡难关、解决群众实际问题,让市场热起来,让经济活起来。二是消费券对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有“乘数效应”。发放消费券,即可以补贴市民日常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又能惠及企业,帮助商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推动经济发展。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发放消费券,进一步激活被疫情抑制的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消费增长,加快经济全面复苏,推动“数字商业”建设,把疫情对我市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消费券的种类及金额设定。

1、本次发放的消费券为电子消费券,金额共计1000万元,分为购物消费券、餐饮消费券两种类型。购物消费券总额度为450万,餐饮消费券总额度为550万。包括:面值100元购物消费券0.5万张,面值50元购物消费券2万张,面值20元购物消费券15万张;面值50元餐饮消费券2万张,面值20元餐饮消费券20万张,面值10元餐饮消费券5万张。

2、单笔购物消费500元以上(含500元),可一次性全额使用100元消费购物券;单笔购物消费200元以上(含200元),可一次性全额使用50元消费购物券;单笔购物消费50元以上(含50元),可一次性全额使用20元消费购物券;单笔餐饮消费200元以上(含200元),可一次性全额使用50元餐饮消费券;单笔餐饮消费50元以上(含50元),可一次性全额使用20元餐饮消费券;单笔餐饮消费30元以上(含30元),可一次性全额使用10元餐饮消费券。各类消费券不找零、不可重复使用,每笔消费限用一份消费券。

(三)参与本次活动的人员和主体。

从领取方来说,在聊城工作、生活、学习、旅游的人员均可以领取消费券。从商家方面来说,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且在微信开通了微信支付商业版的购物、餐饮行业的主体均可以参与本次活动。

(四)消费券的投放规则。

1、第一期活动发券时间为4月27日、28日共二天,总共发放电子消费券22.3万张,金额505万元。4月27日发放面值100元购物消费券0.2万张,面值50元购物消费券0.5万张,面值20元购物消费券4万张,面值50元餐饮消费券0.5万张,面值20元餐饮消费券5万张,面值10元餐饮消费券1万张;4月28日发放面值100元购物消费券0.1万张,面值50元购物消费券0.5万张,面值20元购物消费券3.5万张,面值50元餐饮消费券0.5万张,面值20元餐饮消费券5万张,面值10元餐饮消费券1.5万张。第一期活动的两天内,6种消费券每人仅限领一份,先领先得。

2.  第二期活动发券时间为5月14日、15日共二天,总共发放电子消费券22.2万张,金额495万元。发放程序和使用方法与第一期活动相同。

(五)消费券的领取规则。

1、领取平台:“我的聊城”APP为本次消费券发放活动领取平台入口。市民可在各大应用商店下载“我的聊城”APP,通过公安部人脸识别、支付宝、微信等实名注册登录,进入消费券领取页面。

2、领取方式:在活动规定时间内,打开“我的聊城”APP,通过点击“聊城市消费券领取入口”即可跳转至本次活动领券小程序进行领券。市民领取时,每个周期仅可领取一份消费券。

3、领取规则:先领先得,每个周期发放的6种消费每人仅领一份。

(六)消费券的使用规则。

1、购物消费券的使用范围:可用微信商业支付的聊城市辖区内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线下到店消费时,通过微信支付方可使用。市民在使用微信付款时,满足消费券使用金额部分,消费券自动生效,抵价相应金额。财政补贴资金及市民个人消费资金直接划入商家账户。

(2)消费券不找零、不可重复使用,每笔消费限用一份电子消费券。

(3)可同时兼容企业的其它优惠活动。

(4)消费券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不予补偿。

2、餐饮消费券的使用范围:可用微信商业支付的聊城市辖区内各餐饮企业。

(1)线下到店消费时,通过微信支付方可使用。市民在使用微信支付付款时,满足消费券使用金额部分,消费券自动生效,抵价相应金额。财政补贴资金及市民个人消费资金直接划入商家账户。

(2)消费券不找零、不可重复使用,每笔消费限用一份电子消费券。

(3)可同时兼容餐饮企业的其它优惠活动。

(4)消费券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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