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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聊城市商务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行政处罚权)
对特许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处罚;对特许人未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对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的行为的处罚;对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处罚;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对违规组织劳务人员出国的处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行为的处罚。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5月12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聊政发〔2021〕3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四、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五、时限
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商务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中,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在 7 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商务主管部门。
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调查人、指定管辖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具名举报投诉人或移送机关。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六、监督途径
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聊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8号。
邮政编码:252000
联系电话:0635-8288203
行政诉讼受理机构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松桂路78号
邮政编码:252000
联系电话:0635-893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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