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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方案),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二条 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发现本部门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科室及二级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整改的,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自查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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