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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工作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范围
对我市商务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单位性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2.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定期发布商务信息;
3.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4.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5.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局长接待日。
第五条 公开时限
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20天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1.信息拥有部门按本制度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2.信息拥有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3.依照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4.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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