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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05-26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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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聊城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此页无正文)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统计局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印发


聊城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根据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推动我市汽车消费市场加快恢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在落实国家和省现有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在市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对在市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牵头单位: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做好活动期间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数据的统计,及时开展活动效果的评估。(牵头单位: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本政策措施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25%。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提高汽车消费券发放金额,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一定比例配资让利,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要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宣传,举办汽车展销、汽车下乡等活动,扩大汽车市场供给。(牵头单位: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取得聊城市域内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开具发票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可享受本政策措施,活动期限为:2022年5月22日-6月30日,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延长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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