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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8-12月份第二批汽车、家电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3-01-01 09: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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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继续实施促消费政策的通知》(鲁商发〔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开展相关促消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促消费活动

  (一)活动时间和消费券发放平台。2022年8月至12月(以有效购车发票时间为准),个人消费者在参与聊城汽车促消费活动的汽车零售企业购置新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取得聊城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消费券继续通过云闪付APP平台发放。资料上传日期自12月22日开始,资料审核日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0日,消费券核销日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逾期自动失效。

  (二)发放标准。汽车消费券的发放标准、申领流程和使用规则与聊城市8-12月份第一批促进汽车消费活动规则相同。(特别提示:每位购车人凭本人身份证号在2022年汽车促消费活动期间只能领取1次消费券)

  (三)发放金额。消费券发放数量以省、市财政拨付额度为准,共计600万元,以申请时间(云闪付APP上传时间)为序,发完为止,申领消费券金额和剩余资金额自12月23日起每日对外公布。

  (四)工作要求。市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政策解释,统筹协调活动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出资部分的筹措及划拨;市公安局负责消费券发放前已上传的相关资料审核工作。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履行属地责任在开展促消费活动的同时,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要积极动员企业报名参与活动,及时将活动政策告知企业,并向企业和消费者公布联系人和咨询电话,解答企业和消费者的疑问,迅速处置活动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全市所有参加乘用车促消费活动的企业(在8-12月份第一批参与企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在活动期间,必须根据政策内容进行真实宣传,因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责任由汽车零售企业负责。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活动期间将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或不按要求落实的,将取消企业参与促消费活动资格。汽车零售企业及时掌握我市公示的汽车消费券剩余金额情况,并在购车前告知购车个人消费者。因通知不到位造成消费者未能参加活动的,由汽车零售企业负相关责任。

  二、家电促消费活动

  (一)活动时间和发放平台。2022年12月26日,通过“建行生活”APP发放。

  (二)投放和抢券原则。本期家电消费券共计650万元,其中50万元为建行配资。分三轮次投放,第一轮次活动时间为12月26日至12月27日,按活动资金总量的50%投放。第二轮次活动时间为12月28日至12月29日,按活动资金总量的30%投放。第三轮次活动时间为12月30日至12月31日,按活动资金总量的20%投放。上一轮次未核销完的消费券转入下一轮次投放,以此类推。消费券有效期截止到下一轮次发放日期前一天,未核销完的消费券转入下一轮次投放,以此类推。本次消费券总量有限,先到先得,抢完为止。

  (三)消费券使用范围。在公示的聊城市限额以上家电销售企业购买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燃气灶、抽油烟机、手机、电脑(含平板电脑)8类商品,并成功抢券的消费者。

  (四)消费券种类及金额设定、抢券方法、使用规则与聊城市8-12月第一批促进家电消费活动相同。

  (五)工作要求。市商务投资促进局统筹负责家电消费券发放工作,负责政策解释,组织活动实施等;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贴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大宣传力度,释放内需,促进消费,统筹协调活动实施;在活动期间,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措施。全市所有参加家电促消费活动的企业(在8-12月份第一批参与企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在活动期间,要根据政策内容进行真实宣传,因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由宣传企业负责。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活动期间将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或不按要求落实的,将取消企业参与促消费活动资格。


聊城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关于开展8-12月份第二批汽车、家电促消费活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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