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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11 08: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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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招商引资质效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我们制定了《聊城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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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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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过程

根据市政务常务会议精神,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学习借鉴济宁、临沂、潍坊、淄博等四市招商引资工作经验做法,结合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精神,拟定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7日由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召开了专题会,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9月8日-10月8日,在聊城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期间,分别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根据市领导要求和部门意见又多次进行修改,并再一次征求了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且进行了会签,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提交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12月28日的市委常委会进行了研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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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引荐人定义、引荐投资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荐人奖励标准、奖金兑现原则等内容。

(一)“引荐人”定义: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按照规定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级国家机关管理的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及其他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二)项目认定范围和标准: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造业新建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市外投资占比50%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项目,总投资规模须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三)奖励资金来源:引荐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承担。

(四)奖励兑现原则: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解读机构:聊城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0635-82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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