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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对外经济合作
11371500MB2859353G/2023-35989955
聊商务字[2023]38号
2023-11-02
2023-11-08
聊城市商务局
有效

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聊商务字〔2023〕38 号

各县 (市、区) 、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聊城市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0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提高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内容

(一)对年度到账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当年度到账实际支出金额的1.5%予以奖励;年度到账 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当年度到账实际支出金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当年到账外资未支出或部分支出的项目原则上可延迟一个年度申报,每个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在聊城市内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类金融业、“两高”、对生态环境有明显影响及年度到账外资金额低于100万美元项目);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年销售收入、利润等处于合理水平,有利于新增税收、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三)年度到账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账且记入注册资本的外方股东出资,不含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投资性公司投资、股东贷款等;

(四)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指截止到账年度或下一年度(延迟申报) 12月31日,企业投向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使用金额;

(五)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改部门负责对“高耗能” 项目进行认定;

(六)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对生态环境有明显影响”、“高排放”项目进行认定;

(七)世界500强企业认定范围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500强公司总部需位于境外,且持有该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聊城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股权架构图(需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境外股东简介、社会贡献(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吸纳就业人数、进出口商品类别及金额)引进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情况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到账证明材料;

(四)到账外资用途及使用情况,包括资本金账户变动流水、投资协议、到账外资资金使用比例、具体投向项目及资金使用方向(土地出让、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原材料购买、研发费用等支出明细及董事会决议、会计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多个项目的分别列出)未支出到账外资支出计划、企业对到账外资投资项目及支出计划的承诺书等(须包括将到账外资投入到项目建设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同时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等);

(五)投资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总额及构成、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及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进度,技术先进性、行业地位、市场前景,资源能源消耗,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全省产业发展贡献等,及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填报《利用外资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独立审核,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确定拟奖励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两级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原则上市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原则上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奖励。

第六条 绩效评价

市县财政、商务等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结果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确定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防止资金沉淀闲置;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得截留挪用;

(二)各级商务、财政等部门要确保企业按照合同或章程约定将到账外资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获得政策支持的,一律撤销奖励支持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定期掌握享受本细则规定政策奖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监督企业 切实履行享受获得奖励后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承诺。


第八条 实施期限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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