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供销
11371500MB2859353G/2024-45412896
聊商务字〔2024〕26号
2024-07-02
2024-07-09
聊城市商务局
有效

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商务字〔2024〕2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聊城市储备肉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聊城市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此页无正文)





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07月0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聊城市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山东省储备猪肉管理暂行办法》(鲁经贸流字〔2007〕3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肉,是指市政府为稳定市场供应,缓解猪肉价格异常波动,应对我市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储备肉是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储备物资,实行常年储备、保持总量、动态轮换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优选承储企业,与承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具体实施冻猪肉储备收储和投放工作;对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间的存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储备数量和质量。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给予经费保障,对所需资金进行核算,预拨付至市商务局;监督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收储和投放的具体时机,根据国家和省安排部署,结合猪肉价格涨幅变动实际,及时确定投放时机和投放力度。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荐经营规模大、效益好、信誉高的具有生猪屠宰资质的储备企业名单,储备商品的冷库需建立肉品质量追溯体系,供市商务局从中选择代储企业;负责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承储企业的驻厂检疫工作;认定代储企业代储生猪产地;组织协调调运保障工作。

第九条  承储单位是落实市级储备肉承储计划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储备库的具体管理。确保市级储备肉符合规定要求、数量真实、质量合格。

 

第三章 承储资质选择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排污许可证等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具有组织、管理冷库的能力,能够承担市级储备肉的安全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 市级储备肉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址。如发生变更或改扩建,需按规定要求在变更前向市有关部门进行申报批准;

)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因遇到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商务

 

第四章 储备计划下达

 

第十 市级储备肉的品种原则上符合国家标准GB/T9959明确的IIV号分割肉、白条肉、碎肉、五花肉、肉排等。市级储备肉包装规格可分为5千克、10千克、20千克、25千克,包装材质必须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市级储备肉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

第十 市级储备肉保障范围为11个县市区城镇常住人口,储备数量为1500吨。储备时间为一年。

 

第五章 储备计划执行

 

第十 市级储备应执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擅自变更市级储备肉的堆码库、垛位。

第十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市级储备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日常管理。

 

第六章 轮换动用

 

第十 承储单位为保障储备肉质量安全,可在满足储备肉存储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及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轮换,边进边出,每轮轮换时间不超过4个月。若遇特殊情况,储备肉数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必须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

第十 根据市场调控需要,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达储备肉动用计划,提出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用途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市场供应出现严重短缺;

(三)全市或者部分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十 市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肉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投放价格。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确定投放方式、投放场所等,由市财政局筹集拨付投放过程中的承销费用。以上事项由市商务局牵头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十 承储单位应及时落实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和动用品种,并将市级储备肉执行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七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 市级储备肉入储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集。

第二十 每年原则上安排三阶段(三轮)进行管理,4个月为一个阶段,每阶段末由市商务局组织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按程序拨付储备费用。储备费用包括资金占用费、冷藏储存费、装卸运输费、库存损耗等。

第二十 当政府指令限价投放市场时,所发生的价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与承储企业协商,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市级储备肉数量检查应重点对悬挂储备肉标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盘库,查看进货台账、垛卡(储备肉标识卡)核查在库数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承储企业储备肉情况定期核查审计。

第二十 市级储备肉质量检查应查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冻库相关记录文件、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存储管理和产品包装标识等。

第二十 承储企业对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 承储企业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市级储备财政补助的,除取消承储资格外,按有关规定收回其财政补助资金及违法违规所得,并予以通报曝光,纳入黑名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目录导读